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鵬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33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339號被告黃鵬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袋(淨重:0.4660公克)、吸食器具1組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3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38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3月5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既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淨重0.4660公克、驗餘淨重0.4658公克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鑑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94號卷第101頁)2吸食器具1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