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檢察官追加起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施茜雯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檢察官追加起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