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陳君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為三項聲明,其中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SpecialForceOnline六個遊戲帳號,自停權期日起至實際返還日止,期間所損失之全部虛擬槍枝與虛擬道具」部分,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惟未於起訴狀載明全部虛擬槍枝及虛擬道具之數量、價值等,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自行陳報請求返還前開全部虛擬槍枝及虛擬道具之客觀價值。又第二項聲明部分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此部分價額應與原告第一項聲明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二項聲明之裁判費。
(三)第三項聲明則係被告應向原告道歉部分,乃非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