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宏 及 蕭博智 間塗銷信託登記等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陳建宏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陳建宏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陳建宏明知負有債務,仍將
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
人蕭博智,請求將移轉行為撤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建宏之債權已取得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03年度執字第1016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
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