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59號
原   告  潘氏月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被   告  周氏貝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褔容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林
福容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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