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彧
       連弘學
被   告  蔡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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