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華奕超 (本名: 黃健治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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