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華奕超 (本名: 黃健治 )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