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李春昌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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