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文雄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木水
法官洪慶鐘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