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抗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查原法院以該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五○六抗告人甲○○妨害自由案件,雖經原法院判
決有罪在案,惟因判決正本之送達不合法,故尚未確定,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核與再審聲請之要件不合,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人應循上訴途徑尋求救濟,仍執陳詞提起本件抗告,核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