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同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1甲○○土地銀行忠孝分行88、07、0000000元CB0000000
0同右同右88、08、0000000元C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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