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豈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1884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豈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豈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張豈銘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豈銘所犯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及編號5至11所示之罪名,係其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賽門」、「俊仔」等成年人所屬詐欺犯罪組織並擔任詐欺車手之期間內所為,因分別起訴、判決如附表編號4及5至11所示之刑期並確定乙情,併同附表所示其餘各罪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08月20-21日│101年08月21日│101年08月21-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0729等號│第20729等號│第20729等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50│105年度上易字第1150│105年度上易字第115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1月04日│106年01月04日│106年01月04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50│105年度上易字第1150│105年度上易字第1150││││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04日│106年01月04日│106年01月0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06號│第2106號│第2106號││├──────────┴──────────┴──────────┤││編號1至4已由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5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3次)│(共5次)│├────────┼──────────┼──────────┼──────────┤│犯罪日期│105年10月24-25日│①105年10月13日│①105年10月13日││││②105年10月13日│②105年10月20日││││③105年10月13日│③105年10月20日││││④105年10月20日│④105年11月5日││││⑤105年10月20日│⑤105年12月5日││││⑥105年10月20-21日│││││⑦105年10月21日│││││⑧105年11月5日│││││⑨105年11月5日│││││⑩105年11月7日│││││⑪105年11月8日│││││⑫105年11月13日│││││⑬105年11月14日│││││⑭105年12月5日│││││⑮105年12月5日│││││⑯105年12月5日│││││⑰105年12月6日│││││⑱105年12月6日│││││⑲105年12月6日│││││⑳105年12月6日│││││㉑105年12月9日│││││㉒105年12月9日│││││㉓105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13號│第2563等號│第2563等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69│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8日│108年07月10日│108年07月10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69│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8日│108年08月12日│108年08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84號(編號5至11│││第195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1至4已由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55││││號)││└────────┴──────────┴─────────────────────┘┌────────┬──────────┬──────────┬──────────┐│編號│7│8│9│├────────┼──────────┼──────────┼──────────┤│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2次)│(共4次)│(共2次)│├────────┼──────────┼──────────┼──────────┤│犯罪日期│①105年10月26-27日(│①105年12月27日│①105年12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②105年11月1日│②105年12月5日│││10月26日,應予更正│③105年11月8日││││)│④105年12月6日││││②105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63等號│第2563等號│第2563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10日│108年07月10日│108年07月10日│├───┼────┼──────────┼──────────┼──────────┤││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判決├────┼──────────┼──────────┼──────────┤││判決│108年08月12日│108年08月12日│108年08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84號(編號5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06日│105年12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63等號│第2563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10日│108年07月10日││├───┼────┼──────────┼──────────┼──────────┤││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86號│││││││││判決├────┼──────────┼──────────┼──────────┤││判決│108年08月12日│108年08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84號(編號5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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