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嘉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且查「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是倘某甲所犯子罪上訴期間10日於民國85年6月17日屆滿,若其未於85年6月17日晚間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本件,某甲於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此有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資參照。準此,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日,如與後罪之犯罪日同1天,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故於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應准定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9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嘉宏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附表所載各罪中首先確定者,依上開說明,該判決係於107年11月12日之晚間12時發生確定之效力,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7年11月12日上午9時13分許,自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高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1月7日│107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470號│偵字第12064、135│偵字第12064、135││││64號│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25│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46││實││號│8號│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8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25│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46││判││號│8號│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2日│108年1月2日│108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782號│執字第1661號│執字第1661號││├────────┴────────┴────────┤││編號1至12及編號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24日│106年12月5日│107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064、135│偵字第12061、173│偵字第12061、173│││64號│90、18649號│90、186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簡字第150││實││8號│1號│1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6│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簡字第150││判││8號│1號│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日│108年1月7日│108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1號│執字第1445號│執字第1445號││├────────┴────────┴────────┤││編號1至12及編號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0日│107年4月10日│107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061、173│偵字第9358、1001│偵字第9358、1001│││90、18649號│2、10335號│2、103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實││1號│8號│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0│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判││1號│8號│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7日│108年1月22日│108年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5號│執字第3239號│執字第3239號││├────────┴────────┴────────┤││編號1至12及編號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17日│107年9月3日、同│107年11月12日││││年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358、1001│偵字第33032、330│偵字第33032、330│││2、10335號│33號、108年度偵│33號、108年度偵││││字第861、1601號│字第861、16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2│108年度易字第579│108年度易字第579││實││8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2│108年度易字第579│108年度易字第579││判││8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39號│執字第6966號(聲│執字第696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執字第6696│8年度執字第6696││││號)│號)││├────────┴────────┴────────┤││編號1至12及編號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898號│偵字第762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實││592號│1021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5日│108年6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判││592號│10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7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14號│執字第10342號││││├────────┤││││編號1至12及編號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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