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
元,並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其原因事實;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第42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惟其中請
求給付薪資部分,依首揭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7
90元(計算式:5,290-500=4,790);又本件原告未於起
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其起訴
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書狀及附屬文件均1式
8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表:
㈠提出有原告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本,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㈡具狀補正關於請求被告 方芳余景賢呂清勳陳志泰 、詹明
華、 許賓鄉 給付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㈢提出被告方芳、余景賢、呂清勳、陳志泰、 詹明華 、許賓鄉之
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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