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楊婷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 金刮得 國際事業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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