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楊婷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 金刮得 國際事業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