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林勝義
被   告  邱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此係依原告105年5月16日辯論
時減縮後之聲明)。
二、事實摘要:被告前向原告承租房屋,然未依約給付租金,共
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59,300元未給付,嗣書立切結書予
原告,同意每月至少還10,000元,至全數清償完畢日止。詎
被告嗣未依約履行,爰訴請判命被告給付所欠租金。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切結書所載約定償還欠租之事
實,業據提出切結書影本2份為證,又被告未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租賃契約及被告曾簽立切結書予原告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即切結書所載積欠租
金,起訴前即已全部到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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