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潘石誠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恩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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