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高月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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