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吳晋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勇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