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倩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伍
  佰伍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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