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古庭盛
法定代理人  古會云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是法律扶助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以當
事人訴訟非顯無理由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再
小字第12號),因再審原告無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已經本
院以其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是依法
律扶助法第63條除外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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