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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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癸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癸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癸昇因犯收受贓物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受刑人林癸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收受贓物罪│共同強盜罪│以脅迫使人施用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2年8月│││││(均執行中)│├────────┼──────────┼──────────┼──────────┤│犯罪日期│99年9月底某日晚間某│99.11.22│99.11.22│││時│││├────────┼──────────┼──────────┼──────────┤│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31號│4622號│462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46│99年度訴字第77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31│100.08.10│100.06.15│├─┼──────┼──────────┼──────────┼──────────┤││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998│99年度訴字第771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27│100.11.03│100.06.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0年度執更│││第1713號│字第532號(100執2531│字第532號(100執2139││││號)│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滿日│││││1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