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丁○○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及溢繳而未辦理退費之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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