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債權人通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阡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
拾柒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金額133,573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