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債權人 廖玉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碩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一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及清晰匯款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請求債權人代還款於 莊惠蘭 之釋明資料(如:
契約書影本,原提出之訊息翻拍畫面為莊惠蘭請求債權人匯款至特定銀行帳戶)。
㈣釋明證物4-2之新臺幣100萬元係債務人請求債權人轉入廖小菁戶頭。
㈤釋明證物4-5、4-6轉入帳戶為債務人展碩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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