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庭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孟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