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正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