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于佳郡
監 護 人 蘇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頡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