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97年度偵緝字第264號),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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