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681號債權人永貞一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倫通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區分建物謄本,債務人非該區分所有權人,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