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594號債權人夢想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管理費之區分所有物所有權人為 鄧小鳳 ,有債權人提出之建物謄本附卷可稽,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管理費,係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決議通過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所賦予之權利,自不得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據以請求,是由既不能認定甲○○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無從認定其為本件之債務人,故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