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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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