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15號聲請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上列聲請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邱垂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垂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