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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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正環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1,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