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20號原告 邵子文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被告 邵秋冬 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 洪志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傅綉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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