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70號抗告人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相對人 李容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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