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5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雪梅陳煜忠葉基田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廖雪梅、陳煜忠、葉基田及 張余棟賴彥瑋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雪梅、陳煜忠、葉基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2867元,應徵裁判費
1萬035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刑事案件之起訴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