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亞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亞潤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亞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楊亞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6日│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03號│緝字第5號│緝字第22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720號│103年度易字第207號│103年度易字第330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7日│103年3月31日│103年7月7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2年12月11日│103年4月15日│103年7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071號│第2197號│第4124號││├──────────┴──────────┤│││編號1、2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