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慶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 林燈訓 即春億工程行被上訴人裕鏵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