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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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上訴人丙○○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柒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零玖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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