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欣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彥 右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二六號),但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命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一萬一千七百元,折合銀圓五十三萬七千二百三十三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五千三百七十三元,折合新臺幣一萬六千一百一十九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零七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B書記官趙秦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