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秀清 告訴被告甲○○傷害、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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