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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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六號
自訴人乙○○被告丁○○
丙○○右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甲○○○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瀆職及妨害自由等犯嫌,無非以被告二人名義所製作之戶籍遷徙登記通知書為主要依據。惟查上開通知書,僅為係被告二人依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所製作通知自訴人依上開法令應辦理遷徙登記之通知,核屬被告二人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顯有不足,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 自 字第 56 號裁定(89.05.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度 抗 字第 244 號(8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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