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九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訂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十一月十日始行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業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法官鄭詠仁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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