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順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煊舜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燈旺 間因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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