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莊燈旺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被告順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煊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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