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7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黃宋丞 律師
林昇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菲假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