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7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黃宋丞 律師
       林昇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菲假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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