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號
原 告 顏昌榮
張照燕
洪福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捌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