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24號被告 黃美麗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緝字第124號黃美麗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李貞瑩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