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普拉嘉 國際意像影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岳勳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筆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松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心怡